按有(you)關(guan)(guan)規(gui)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家(jia)發展改革委(wei)審批(pi)、核準(zhun)的項(xiang)目,可在(zai)報送(song)可行性(xing)研(yan)究報告或項(xiang)目申(shen)請報告時一并提(ti)出資(zi)金申(shen)請,不再單獨報送(song)資(zi)金申(shen)請報告;也可在(zai)項(xiang)目經審批(pi)或核準(zhun)同(tong)意后,根據國家(jia)有(you)關(guan)(guan)投資(zi)補助、貼息的政(zheng)策要求,另行報送(song)資(zi)金申(shen)請報告。
按有關(guan)規定應由地方政府(fu)(fu)審批(pi)的地方政府(fu)(fu)投資項目,應在可行(xing)性(xing)研究報告(gao)經有權審批(pi)單位(wei)批(pi)準(zhun)后提出資金申(shen)請報告(gao)。
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核準或備案(an)的(de)企(qi)業投(tou)資項目(mu),應在(zai)核準或備案(an)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。但項目(mu)申請報告的(de)批復要作為(wei)附件。
參考(kao)文件如下:
(1)《中(zhong)央預算內投資補助(zhu)和(he)貼息項目管(guan)理暫行辦法》(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(he)國國家發展(zhan)和(he)改革委員會令(ling)第31號)。
(2)關于印發(fa)《中小企業發(fa)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的通知(財(cai)企[2006]226號)。
(3)國家(jia)發(fa)展改革委(wei)辦(ban)(ban)公廳、財政部辦(ban)(ban)公廳關于請做好2007年中(zhong)小企業(ye)發(fa)展專項資金項目(mu)申報工(gong)作的通知(發(fa)改辦(ban)(ban)企業(ye)[2007]1819號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