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(xing)性研(yan)究(jiu)報告(gao)批(pi)準文件(jian)。
2、企業投資項(xiang)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。
3、城市(shi)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(shi)規劃選址意見(適用于城市(shi)規劃區域內的投(tou)資項目)。
4、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(di)預審意見。
5、環保部(bu)門出(chu)具的(de)環境影響評價(jia)文件的(de)審批意見(jian)。
6、申請貼息的項(xiang)目須出(chu)具項(xiang)目單位(wei)與有關金融機構(gou)簽訂的貸款協議(yi)。
7、項目單位對資金(jin)申請報告內容和附(fu)屬(shu)文件真實性負責(ze)的聲明。
8、國家發(fa)展改革委(wei)要(yao)求提供(gong)的(de)其他(ta)文(wen)件。
凡已(yi)經由國務院、國家發展改(gai)革委審(shen)批或核準的(de)投(tou)資(zi)項目(mu),單獨報(bao)送(song)資(zi)金(jin)申請報(bao)告時,可不再附送(song)第十二條所規定的(de)第一、二、三(san)、四、五(wu)項材(cai)料;
凡(fan)已經省級和計(ji)劃單列(lie)市發展改(gai)革委審批或核準的(de)投資項(xiang)(xiang)目,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(ke)不再(zai)附(fu)送第(di)十二條所規定的(de)第(di)三(san)、四、五(wu)項(xiang)(xiang)材料;
申(shen)請(qing)使用的(de)投資補助或(huo)貼息資金總(zong)額(e)在200萬元以(yi)下的(de)投資項目,或(huo)根據有關規定集中申(shen)請(qing)的(de)投資項目,報送的(de)附件材料可適當簡化(hua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