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金申請報告一般需(xu)要(yao)以下附件(jian):
(1)政府(fu)投資(zi)項目的(de)可行性研究(jiu)報(bao)告批準文件。
(2)企業投資(zi)項(xiang)目的核準(zhun)或備(bei)案的批準(zhun)文件。
(3)城市(shi)規劃(hua)部門出具的(de)城市(shi)規劃(hua)選址意見(適用于(yu)城市(shi)規劃(hua)區(qu)域內的(de)投資項目)。
(4)國土資源部(bu)門(men)出具的項目用地預(yu)審意見。
(5)環保部(bu)門出具的環境(jing)影響評價文件的審(shen)批(pi)意見。
(6)申請貼(tie)息的項目須(xu)出具(ju)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。
(7)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(bao)告內(nei)容(rong)和附屬文件真實性(xing)負責(ze)的聲(sheng)明。
(8)國家發展改革委要(yao)求(qiu)提供的其他文件。
凡已經(jing)由國(guo)務院、國(guo)家發展改(gai)革(ge)委(wei)審批或核準(zhun)的投資(zi)項目,單獨報送資(zi)金申請報告時,可(ke)不再附送第十(shi)二(er)條所規定的第一(yi)、二(er)、三、四、五(wu)項材料;
凡已經省級和計(ji)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(wei)審批(pi)或核(he)準的投資(zi)項(xiang)目,報送資(zi)金申請(qing)報告時(shi)可不再附送第(di)十(shi)二條所規定的第(di)三、四、五項(xiang)材料;
申請使用(yong)的(de)投資(zi)(zi)補助(zhu)或貼息資(zi)(zi)金總額在(zai)200萬元以下的(de)投資(zi)(zi)項目,或根據有關規定(ding)集中申請的(de)投資(zi)(zi)項目,報(bao)送的(de)附(fu)件材料(liao)可適(shi)當簡化(hua)。